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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演出场地管理规定
2019-10-09   审核人:

演出场地是指音乐厅和艺术中心,是学校艺术类专业共享的实践教学实训场地,也是学校艺术传播、文化育人的重要阵地,还是学校举行重要会议、学术报告、大型讲座等活动的重要场所。为规范其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必须确保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和艺术表演与传媒学院教学、实践活动在演出场地正常进行。

二、其他活动如需借用,必须按照《湖南文理学院公共教学实训场地借用管理办法》报批。未经申报和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与演出场地管理人员联系和借用;其管理人员也不得私自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借用。

三、演出场地系专业演出场所(音乐厅468座、艺术中心1394座),使用维修维护成本很高。各教学院活动每学期免费使用音乐厅或艺术中心1场次(限时3小时),超次数借用按《湖南文理学院创收管理办法》(校政字〔2015〕48号)执行。各教学院及校属其他单位召开学术讲座、演讲赛、入党积极分子培训、会议等,原则上借用船形楼二楼多功能厅(252座)、T3D101教室(506座)、T3D201教室(506座)、T3D301教室(268座)、逸夫楼C107(240座)、逸夫楼D103(240座)等场地(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不收任何费用)。

四、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借)用单位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保证开展的活动合法、健康、安全。

2.申请单位应加强安全防范教育和管理,并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保卫处提交活动安全保卫方案(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规模、安全保卫措施及联系方式等)和安全应急预案。活动中不得关闭和堵塞安全通道,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2.负责维护场馆公共设施和设备,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启用各项设备和系统以及变更设施和设备场地;严禁私自接入灯光音响等大功率用电设备。

3.严禁燃放烟花炮竹,厅内不准吸烟、随地吐痰、吃东西、乱丢果皮纸屑、在桌椅和墙上乱刻乱画等,不准任意张贴。严禁损害公物的一切不良行为,如有损坏按学校相关规定赔偿。

4.在会议活动过程中,如发生火灾、震灾、重大事故等意外事件时,要立即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并负责会场人员的疏散等安全工作。

5.负责维护会场秩序,避免影响周边人员的学习与工作。

6.负责会场布置、接待等会务工作。

7.保持场地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负责清理演出场地,恢复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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